12月21日上午9點,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場遲到了近21年的審判也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
公訴人指控,1996年至1999年間,系情侶關系的勞榮枝和法子英二人共謀且分工明確,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在南昌、溫州、合肥等地物色有錢人為作案對象,共同實施搶劫、綁架及故意殺人犯罪。公訴機關表示,勞榮枝共參與4起綁架、搶劫、故意殺人案件,參與殺害5人,并搶劫大量錢財。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勞榮枝當庭表示不認可,認為自己沒有與法子英合謀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也不是自己的本意,是遭到了法子英的威脅、甚至毆打,自己也是受害者。在詢問過程中,公訴人還提到,勞榮枝的當庭供述與其向公安機關供述的內容多有出入。
庭審上,勞榮枝自稱是受害者,是受到法子英的脅迫,這一說法能不能成立?就證據(jù)材料來說,需要哪些證據(jù)才能證明勞榮枝的犯罪故意?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她這個脅迫一說,根據(jù)網上報道的有關的案情來看,這是不成立的。因為他們在1996年就開始了物色有錢人進行劫財害命的這種活動,預謀選擇有錢人這一點非常明確。第二,他們共同在一起生活了有三年的時間,到1999年又犯下了綁架殺人案件。1999年所進行的綁架殺人案件,和她在三年之前所實施的案件,應該說是一個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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