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晚,中國女排運動員朱婷在網絡社交媒體發(fā)出一張《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zhí)》的照片,以及徐匯公證處開具的公證書首頁,并配文:“已公證,固定證據。已報案,請求追究刑事責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公安案件回執(zhí)單上的內容顯示:“報案內容:8月11日中午,朱婷委托律師就7月19日至8月2日(東京奧運期間),有網民虛構女排隊員朱婷的謠言,故意抹黑朱婷,經核為人民法院告訴才處理的案件?!?/p>
這份回執(zhí)單到底說明了什么?依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誹謗罪是屬于告知才處理的刑事犯罪,所以是屬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是不受理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從朱婷發(fā)文的內容來看,目前應該是由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向法院提起遭人誹謗的訴訟。據了解,朱婷本人并不在上海,目前是委托上海一家律師事務,在該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的。而公安回執(zhí)單上寫的“告訴”(gào sù)二字,并不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告訴”(gào su)哦。
新聞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毛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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