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為了實現(xiàn)同城交易、快速配送,利用網約車送貨已不是什么新鮮事,可有些不法分子就是看中了這新興事物,利用它做起了犯罪的勾當。
網約車上的毒品是誰的
“您好,我是您本次行程的專車司機,已到達上車點。”李軍是一名網約車司機,網名“一笑了之”將是他今天最后一單客戶,送完就打算回家休息了。
“天色太晚,我就不過去了,你幫我把這個盒子送過去吧,地址和電話在紙條上?!痹捯魟偮?,眼前這個五十歲左右的男子放下盒子就轉身離開了。
“138****5649你到賓館后打這個電話,房間408”??粗嚭笞系暮凶雍秃凶由系募垪l,李軍也沒多想,現(xiàn)在叫網約車送貨很常見,一腳油門他便直接向目的地出發(fā)了。到達目的地后,李軍撥通電話,然后按照對方要求將盒子拿到408房間,可李軍萬萬沒想到,自己剛到門口就被人摁倒在地,回頭發(fā)現(xiàn)竟是警察。
“你知道這個盒子里是什么嗎?”李軍緊張地搖著頭。
“這些毒品你從哪里弄到的?”聽到這,李軍徹底慌了?!拔抑皇莻€網約車司機,是乘客讓我送過去的,我不知道里邊是毒品??!”
為了自證清白,李軍將手機APP打開,向警察展示訂單信息和聊天記錄。緊接著,警察順藤摸瓜,將李軍所稱的五十多歲的網名叫“一笑了之”的乘客倪仁捉拿歸案。
販毒分子落網后拒不認罪
“倪仁,2018年5月18日,鄒華是否曾向你購買毒品?”
“沒有,我與鄒華只是加了微信,我的微信名是‘一笑而過’,而不是叫車的那個‘一笑了之’。”
“案發(fā)當日下午17時,鄒華曾向你微信轉賬3600元,為何?”
“那是他還我錢,我沒有給過司機什么盒子,更沒有販毒?!?/p>
雖然倪仁始終否認自己是網約車客戶“一笑了之”,也否認自己實施販毒行為,但公安機關在調查了倪仁的檔案后發(fā)現(xiàn),倪仁曾因販賣毒品和吸毒被多次判刑和勞動教養(yǎng)。隨后,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微信聊天和轉賬記錄等證據(jù)材料都指向“一笑了之”就是倪仁,倪仁實施了販毒行為。
公訴機關認為,根據(jù)倪仁的叫車記錄可以看出“一笑了之”的微信名是由其使用,其在行程結束后還支付了費用;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倪仁通過網約車司機運送毒品進行販賣,公訴機關遂以倪仁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且屬毒品再犯,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
證據(jù)面前毒販領刑一年半
一審法院認為,倪仁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銷售,案涉甲基苯丙胺共計3.4克,構成販賣毒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倪仁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庭審中,倪仁始終否認自己販毒的事實。
上海一中院認為,本案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網約車行程信息、手機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倪仁的供述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證實“一笑了之”使用“182****0858”手機號下單,與網約車司機李軍取得聯(lián)系并見面后,交給李軍一個咖啡色紙質禮盒,要求李軍將該禮盒送交“138****5649”手機號用戶。經李軍辨認,“138****5649”手機號用戶即為鄒華。倪仁亦供述,其是“182****0858”手機號用戶。
因此,倪仁關于其是“一笑而過”不是“一笑了之”,其沒有給過駕駛員盒子等辯解,與本案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的事實不符。倪仁關于其收到錢款是對方償還的借款等辯解,無相應的證據(jù)證實。倪仁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其關于未販賣毒品的辯解,不予采納。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fā)展,新型毒品犯罪手段層出不窮,借助網約車的交通平臺運毒販毒只是犯罪分子隱蔽身份的手段之一。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我國將禁毒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嚴厲打擊各類毒品犯罪,同時推進毒品預防教育,號召全民參與禁毒行動,遠離毒品,警鐘長鳴。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圖片來源于市一中院)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林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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