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人發(fā)帖稱,一名微博用戶去年以來多次在飯圈“開盒”素人,也就是非法獲取并擅自公開普通人的隱私信息,這個月還疑似參與“開盒”網暴一名孕婦。而根據這名微博用戶自己所發(fā)的信息推測,她可能是百度副總裁謝廣軍的女兒。針對網絡傳聞,謝廣軍昨天在微信朋友圈回應說,13歲的女兒在網上與人爭執(zhí),情緒失控之下,把海外社群網站上的他人隱私信息發(fā)布在自己的賬號上,進而導致自己的個人信息也被曝光,引發(fā)大量負面言論擴散。作為父親,未能及時察覺并引導她正確處理問題,未能及時教會她尊重、保護他人及自己隱私,深感愧疚,向所有受影響的朋友鄭重道歉。
“開盒”,就是指通過各種手段,獲取并在網絡上公開曝光他人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真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它的前身是“人肉搜索”,被年輕人甚至未成年人熟練使用,往往衍生出網絡暴力行為,這一次,就是13歲的青少年參與“開盒”網暴。
事件起因,是一條韓國某女星24小時當天往返巴黎的微博。由于這名孕婦在評論區(qū)質疑粉絲所說的“魔鬼行程”,引發(fā)粉絲不滿,從而成了“飯圈人”攻擊的對象。這名孕婦的個人信息和工作單位被曝光后,網上出現了大量針對她的詛咒和造謠,甚至有人找到她丈夫的聯(lián)系方式實施離間和謾罵。
記者調查發(fā)現,事件主角微博名為“你的眼眸是世界上最小的湖泊”,可能并沒有直接“開盒”這名孕婦,而是“開盒”了一名為孕婦發(fā)聲的路人,繼而引發(fā)公憤。隨后,有網民開始分析簡稱“眼眸”的這名涉網暴用戶的微博ID,通過照片和發(fā)博信息比對,推測她擁有多個微博賬號,自去年以來,已有多名“飯圈人”被她“開盒”。
由這些賬號發(fā)布的信息可知,“眼眸”自稱在加拿大留學,被質疑“開盒”違法時表示自己不在國內,不怕被報警。她還曾發(fā)布一張在職證明,稱其父親月收入22萬元。證明顯示,相關員工2010年入職百度,現任百度副總裁。
發(fā)帖總結的博主小范透露,她雖然沒有直接與被“開盒”的孕婦聯(lián)系,但有朋友去年曾被涉網暴的“眼眸”“開盒”,真實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及歸屬地等隱私信息遭泄露,猜測被“開盒”的原因可能僅僅是粉絲屬性不同。
目前,微博上已經搜不到這名簡稱“眼眸”的用戶。而此前,這個用戶就曾因違反社區(qū)公約,被永久禁言。
隨著事件發(fā)酵,大家對百度信息安全的質疑再度浮現。有網民查到,百度智能云業(yè)務涉及大量企業(yè)用戶數據,從而懷疑,這名簡稱“眼眸”的用戶,之所以能對普通人精準“開盒”,是否利用了百度的數據庫獲取隱私?百度是否存在用戶數據泄露風險?目前,百度尚未就此事做出回應。
也有人指出,這是借助“社工庫”“開盒”。所謂“社工庫”,是一個包含大量個人信息的數據庫。信息通常是通過非法手段收集而來,例如網絡攻擊可竊取用戶的注冊信息、登錄憑證等;或者某些機構或公司的內部人員,為謀取私利,非法出售手中的用戶信息。
今年1月發(fā)布的案例中,就有2000多名網紅遭到“開盒”,“開盒”手段同樣是利用社工庫。
而剛剛結束的央視315晚會上,瘋狂竊取個人隱私的相關曝光也引發(fā)了民眾警惕。例如“獲客軟件”,就能從一條條社交記錄、一筆筆購物訂單、一張張自拍照中,竊取普通人出行軌跡、日常消費習慣甚至身份信息。
未成年人既可能是“開盒”的受害者,也可能是“開盒”的加害者。無論他人的隱私信息來自何處,13歲的未成年人參與“開盒”,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律師張玉霞指出,根據《民法典》,“開盒”屬于侵犯他人隱私權。涉事人員13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相應民事責任由監(jiān)護人來承擔。因為不是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所以不是罰款,而是賠償損失,就是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等。其實不管“開盒”還是“網暴”,都不是法律定義,所以很難去界定邊界?!伴_盒”行為從情節(jié)上看弱于“網暴”行為,但二者本質上是相似的。我們在現實中也會碰到一些監(jiān)護人,把自己孩子的校園欺凌行為定性為惡作劇、開玩笑,監(jiān)護人往往不愿意從嚴重的程度上去定性自己被監(jiān)護人的行為。但是,作為這起事件中的監(jiān)護人,他的確存在失職行為,道歉應該更有誠意。這個道歉聲明也沒有體現出他的反思或者對已經發(fā)生后果的處理解決方案。甚至這個道歉聲明是發(fā)在朋友圈的,而不是一個公眾平臺。更沒有對百度數據庫信息泄露的隱患作出任何的回應。
13歲未成年人的“開盒”行為雖然不涉及刑事犯罪,但“不算”犯罪也不能就這么“算了”。雖然這起事件中的民事責任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有規(guī)定:非法處理他人個人信息的,監(jiān)管部門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對“散布他人隱私”或“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有相關處罰規(guī)定,可處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不過,行為人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措施,可責令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不僅如此,針對未成年人帳號,網絡平臺必須采取“防沉迷”和“內容過濾”措施。如果不及時刪除違法信息,可能遭到監(jiān)管部門約談或處罰。
如何切實避免類似的“開盒”事件再次發(fā)生?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暴力,法律、教育、技術該怎樣形成合力?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張志安表示,從這個個案中,我們其實可以看到,小孩的年齡盡管小,但是他們作為電子媒介時代、互聯(lián)網時代的“原住民”,在網絡上的公共表達還是比較活躍的,搜索能力也很強。因此,家長就更需要從孩子開始接觸電子媒介或者數字互聯(lián)網起,就有完整的、盡早的、伴隨式的輔導教育。而對于未成年涉嫌的網絡暴力行為,綜合治理涉及到很多方面。網暴往往是一個源頭,引發(fā)一種情緒傳導,一旦隱私信息在網上發(fā)出以后,會引發(fā)更多的人加入到語言暴力中來,追溯責任是非常難的,所以,除了對源頭責任的管控之外,平臺必須確認青少年使用的信息,涉及不當行為的時候,是否能有所攔截?被傷害的一方舉報以后,平臺是否能夠快速響應?現在有些平臺會設置一些所謂防網暴的工具,但觀察下來,其作用還是比較有限的。例如限制關注、短暫關閉評論等,網民對于類似工具的知情度不高,所以平臺也應該加強精細化、跟蹤化的研究。
編輯: | 阮麗 |
責編: | 嚴相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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