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夫妻生前立有墓穴,約好合葬一處,然而,妻子骨灰卻放置墓園八個月,親生兒子卻不配合母親落葬,這是什么情況?
胡某與俞某系是相伴多年的老夫妻,兩人共生育胡大、胡二、胡小等六名子女。2002年5月,胡二與東海古園(化名)簽署《墓穴購銷合同》,約定胡二認購東海古園處的雙穴墓,墓穴使用人為胡某、俞某。之后東海古園制作購墓申請表、登記表,載明墓穴申請人為胡二,安葬人為胡某、俞某,并確定墓穴位置。
2009年5月,因胡二年歲較大、傷病纏身,胡二和胡小共同向東海古園申請將申請人從胡二變更為胡小。
2014年,胡某去世并葬入上述墓穴。
2022年2月,俞某去世。骨灰寄存于東海古園處。胡大要求將俞某骨灰安葬于上述墓穴。因胡大不是墓穴的相關權利人,東海古園拒絕配合。
由于家庭矛盾,胡小不愿意配合胡大將母親同父親安葬一處,導致俞某的骨灰放置東海古園長達八個月之久。無奈之下,2022年10月,胡大將東海古園訴至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將俞某骨灰安葬于上述墓穴,第三人胡小不得阻擾。
東海古園認為:
胡二將合同相關權利轉讓給了胡小,此后也始終是胡小行使系爭墓穴相關權利,東海古園處所載的墓穴權利信息人員并無胡大,故對胡大所述情形難以判定。相關權利應由胡小行使,胡大無權主張。
第三人胡小認為:
父親身患重病時(腦梗引起中風),胡大拋棄父親,帶走母親俞某,并且分割他們的財產。之后一直是自己獨立照顧生病的父親。母親一直跟著胡大生活,應由胡大自己負責安葬。
胡大并非墓地的認購人,與東海古園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自己作為墓地購買人,一直在支付維護保養(yǎng)費,胡大無權直接向東海古園提出主張。
法院審理認為,《墓穴購銷合同》明確了胡某、俞某系涉案墓地的使用受益人,該合同具有明顯的利他性,且墓地作為一種特殊物品,亦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故涉案墓穴的使用落葬權益專屬于胡某、俞某。作為俞某的兒子,胡大有權在俞某死后替俞某向東海古園提出落葬主張。
據(jù)此,上海奉賢法院判決東海古園協(xié)助胡大辦理俞某骨灰安葬于上海某古園事宜,第三人胡小不得阻擾。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曾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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