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松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在阿聯(lián)酋迪拜設立窩點,以股票打新、推薦優(yōu)質股等為名,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刑事案件。9月27日,上海松江法院依法進行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7年至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王女士平時熱衷炒股,有自己的“股友圈”。最近有人介紹給她一位所謂“神人”,加微信后對方稱自己“有人”,可以輕松幫她打新股和推薦優(yōu)質股,還讓她加群分享強勢個股、機構內部消息、私募打新策略,觀看“內部”直播間、聽投資“大神”講解股票知識。甚至還能“幫你爭取到機構席位賬戶”,而這一切只要通過自己推薦的平臺就都能做到。
面對“一級市場打新股”“一字板漲停股”這樣的高收益誘惑,王女士心動了,沖進平臺上開戶并轉款進對方指定的私人賬戶“購買股票”。于是“命運的齒輪開始轉動”,一開始當然是小賺幾筆,正常提現(xiàn),等加大投資到十幾萬,別說提現(xiàn),王女士的銀行卡都被凍結,想去群里質問時才發(fā)現(xiàn),“您已被踢出群聊”……
而讓無數(shù)“王女士”一步步“遠程上鉤”的,是一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犯罪團伙。自2019年起,胡某、朱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遠赴阿聯(lián)酋迪拜,成立窩點專門從事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并從國內招聘所謂的“講師”“業(yè)務員”等到迪拜,“中國人合伙專騙中國人”。
該犯罪團伙采用公司化運作模式,分不同團隊,工資收入按照“行騙KPI”計算。團隊內部分工明確,上至行政主管,下至講師、業(yè)務員一應俱全,通過經(jīng)人介紹,或以人拉人等方式,不斷有詐騙分子來到這里加入行騙,以逃避國內法律懲罰,這些人在阿聯(lián)酋迪拜的詐騙窩點從事詐騙犯罪的時間均超過30日。
他們有針對性極強的“財經(jīng)”詐騙模式:首先由專人對購得的實名微信號進行“養(yǎng)號”,該團伙有一個專門的微信群和微信“號商”聯(lián)系,通過“號商”大量購買“養(yǎng)好的”微信賬號,供業(yè)務員聊天使用。
拿到“養(yǎng)好的”微信號,留守國內的引流團隊便開始“上粉”,即將被害人“介紹”至業(yè)務員的微信號,業(yè)務員根據(jù)編寫好的話術、腳本與被害人聊天并取得信任,以便接下來“固粉”,也就是引導被害人至網(wǎng)絡直播間觀看講師講課,而所謂的“講師”均沒有金融證券從業(yè)資格,甚至連基本的金融知識都沒有。
接下來,講師會通過虛構有內幕消息、內部席位等情節(jié),將被害人“引流”至團伙自制的“長盛資本”“瑞達資產(chǎn)”“匯利資產(chǎn)”等平臺“投資”充值,后把握時機,通過修改后臺數(shù)據(jù)等方式讓被害人無法提現(xiàn),卻成為他們的“變現(xiàn)”時刻。至案發(fā)時,該團伙已詐騙多名被害人,犯罪金額共計人民幣500余萬元。
案發(fā)后,21名被告人或被抓獲到案或投案自首,后人民檢察院以21名被告人涉嫌詐騙罪向松江法院提起公訴。審理中,21名被告人退出了部分違法所得。
上海松江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凡某、林某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行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梁某、吳某某等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行為,一年內出境赴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均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1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或自首的情節(jié),退出了部分違法所得,均可從輕處罰。
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為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安全,松江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等21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7年至1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編輯:祝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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