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謝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從他人處收購假冒“貴州茅臺”品牌白酒。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謝某某多次向鄭某才銷售假冒茅臺酒,共計銷售金額868200元;2019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謝某某向陳某平銷售假冒茅臺酒120瓶,共計銷售金額179880元。2019年9月24號,民警在檢查中現(xiàn)場查獲并扣押“貴州茅臺”品牌白酒共計358瓶。
“在被告人辦公室查獲了大量的白酒,而且經鑒定這個白酒都是假冒的?!鄙虾J械谌屑壢嗣穹ㄔ盒淌聦徟型徟袉T程亭亭介紹,“根據(jù)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銀行轉賬記錄以及證人的證言都可以證實,他向兩名證人銷售了一百多萬的假酒,整個案件的證據(jù)非常確鑿?!?/p>
一審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七十五萬元;責令被告人謝某某退出違法所得;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酒類商品、犯罪工具手機均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后,謝某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
“兩名證人都證明,他們都是以明顯低的價格向上訴人收購的,所以二審經過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是確鑿的?!鄙虾J械谌屑壢嗣穹ㄔ盒淌聦徟型徟袉T程亭亭介紹,原判認定的事實確鑿證據(jù)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二審維持原判。
(素材來源:浦東臺 記者:朱浩波 編輯: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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