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明星代言,這是擴大產(chǎn)品知名度的常用做法。
然而一家化妝品公司的面膜產(chǎn)品在"雙十一"購物節(jié)前的營銷活動中,還沒正式宣布代言人,就先放出易烊千璽的剪影,之后被明星工作室否認了合作關系。那么,品牌方和代言人雙方究竟有沒有簽訂過合同呢?
這個化妝品公司放出的剪影,被粉絲一眼辨認出,是易烊千璽。然而易烊千璽的工作室發(fā)表聲明,表示沒有與該公司簽訂代言協(xié)議,代言合同上的印章被鑒定為偽造的,連代言用的照片也是用劇照修改的。
化妝品公司于是報案。
化妝品公司負責人表示支付了2300萬用于代言事宜,由中介宋某協(xié)調(diào)處理。
其中包括一年代言費1696萬元,以及支付給宋某的拍攝費、營銷費600多萬元。
宋某被抓獲后聲稱這些錢都,轉(zhuǎn)給了與易烊千璽團隊有商務合作的Kiki,然而警方查實所謂的Kiki是編造出來的。
被害單位匯入宋某公司賬戶的錢款,全部被轉(zhuǎn)入她的個人賬戶,除了歸還債務,還流向了境外賭博網(wǎng)站。
案發(fā)后,宋某僅向被害單位退賠了十多萬元,且拒不認罪,經(jīng)過庭審,靜安法院今天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特約記者:張琦 編輯:殷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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