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通過“虛擬資產(chǎn)”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其中包括通過“虛擬資產(chǎn)”交易、金融資產(chǎn)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了“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洗錢數(shù)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編輯: | 陶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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