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9日)14時,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韓繼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認定被告人韓繼華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還對此案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了宣判。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韓繼華因人際交往、經(jīng)濟壓力、夫妻矛盾等生活瑣事產(chǎn)生狹隘心理,并因此預謀駕車撞人。2018年11月22日11時30分許,韓繼華駕駛其父韓玉升所有、牌照為遼CSF060號黑色奧迪牌A6型轎車,在建昌縣城區(qū)的街道上行駛,伺機作案。
12時18分,在路經(jīng)紅旗街道建昌縣第二小學附近路段時,該校教師王秀玲、馬蘭帶領60余名學生由東向西橫過道路并沿路西結隊行走,被告人韓繼華遂將該隊師生作為駕車撞擊的主要目標,并隨即駕車由南向北逆向加速行駛沖撞該人群,在將多人撞倒、碾壓后駛離現(xiàn)場。
當日12時52分,公安人員在306國道建昌縣八家子鄉(xiāng)青石嶺路段逼停韓繼華駕駛的奧迪車,將其抓獲。被告人韓繼華此次駕車沖撞人群致6名學生死亡,致20人不同程度受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繼華因生活中的不順產(chǎn)生狹隘心理,為宣泄情緒、報復社會,駕車故意沖撞人群,在將多人撞倒、碾壓之后,逃離現(xiàn)場,導致6人死亡,20人受傷,其中死亡6人全部為兒童,受傷20人中有18名兒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被告人韓繼華犯罪動機陰暗卑劣,主觀惡性之深重喪心病狂,犯罪手段之殘忍令人發(fā)指,案發(fā)現(xiàn)場之慘烈觸目驚心。其犯罪行為不僅有違國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亦有逆天理,有悖人倫。被告人韓繼華作為人父,法律固然不能要求所有人“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絕對禁止荼害無辜。被告人韓繼華的行為嚴重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嚴重沖擊社會公序良俗,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雖然被告人韓繼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庭審中表示認罪悔罪,依法構成坦白,且無前科劣跡,但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不足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理過程中,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法為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為被害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組織召開庭前會議,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形成庭前會議報告,確保庭審順利有序進行。庭審中,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員的訴訟權利。
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與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100余人參加旁聽。
(看看新聞Knews記者:任彬源 司曉帥 孟雷 通訊員:嚴怡娜 實習編輯:李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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