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審理了一起頗為特殊的借貸案件。一男子為了跟妻子順利離婚,借情人的錢支付離婚補償款,事后,情人將男子起訴到法院,要求男子歸還借款,其妻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二審查明事實后,認為夫妻一方為離婚所需舉債不構(gòu)成夫妻共同債務,二審改判未舉債的夫妻一方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份判決正契合3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補充規(guī)定的精神,保護了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quán)益。
丈夫被情人催債其妻被訴連帶清償
林奇與王倩原是夫妻,雙方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林奇就與張英有了婚外情。為了可以名正言順地跟張英在一起,林奇想出支付王倩補償金的辦法,好讓王倩同意離婚。為了籌集這筆錢,林奇向張英開口讓其幫忙想辦法,張英爽快地答應了,并在不久后,分兩次向林奇轉(zhuǎn)賬共31萬元。
2015年12月,林奇與王倩協(xié)議離婚,31萬元錢款也于離婚當日由林奇轉(zhuǎn)賬至王倩賬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重獲自由身的林奇與張英的感情也沒能走得長久,相處不到一年,林奇與張英關(guān)系惡化,最后徹底決裂。2016年8月,張英將林奇起訴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供自己通過金融機構(gòu)向林奇轉(zhuǎn)賬31萬元的憑證,要求:1、法院判令林奇歸還其31萬元借款;2、王倩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張英依據(jù)金融機構(gòu)的轉(zhuǎn)賬憑證提起民事借貸訴訟,而林奇稱該轉(zhuǎn)賬款系張英自愿給付王倩離婚的補償款,但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且因林奇、王倩系夫妻關(guān)系,理應對此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張英的全部訴訟請求。
林奇、王倩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開支,不屬于共同債務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查明,林奇與王倩于2015年12月29日至民政局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林奇于離婚當日一次性補償王倩人民幣31萬元。
就張英與林奇之間是否針對31萬元達成借款合意的問題,在二審期間,林奇明確表示因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張英給付其錢款時系贈與,因此愿意以個人名義償還,且該主張與張英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第一項相符合,故法院支持張英要求林奇歸還31萬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張英匯給林奇31萬元,其目的是協(xié)助林奇以給付錢款的方式解除與王倩的婚姻關(guān)系。該協(xié)助合意自2015年初即已產(chǎn)生,顯然作為給付錢款一方的張英是明知林奇使用該錢款并非用于與王倩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張英要求王倩參與還款顯然不當。故二審改判駁回張英要求王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文中所提均為化名)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祝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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