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顧雛軍等虛報注冊資本,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開庭。
審判長 裴顯鼎:各原審被告人對辯護人持什么意見?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在庭前會議上是說保留申請回避的權利。那么現(xiàn)在我希望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回避。事實和理由是這樣的,檢察員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參與偽造證據(jù),即證據(jù)七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技術性審查意見書》。
審判長 裴顯鼎:那么請你簡要再說一下,行使申請回避應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規(guī)定。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首先聲明,庭前會議我說過我保留回避申請。我覺得該份證據(jù)是一份偽證,申請參與制作這份偽證的兩個檢察員回避,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guī)定的。這個我也相信有些寫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許我念一遍的話,我當然愿意念一遍。
審判長 裴顯鼎:請宣讀。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對送審材料進行知識性證據(jù)審查,檢察員趙景川、楊軍偉是送審人。申請人認為任何人對意見書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來,是有問題的。趙景川、楊軍偉居然視而不見,將如此明顯的偽證作為最高檢的證據(jù),顯然是故意為之,實意圖就是為了阻止申請人案件的糾正,并試圖以此證構陷申請人。我在庭前會議上已經用手電筒指出問題。
審判長 裴顯鼎:顧雛軍,關于這個證據(jù)是否偽證,本庭后頭要在法庭調查中進行舉證質證。你是不是基于所提交的證據(jù)系偽證,所以要求申請回避?
原審被告人 顧雛軍:我當時做這個實驗的時候要請審判員和審判長派人來看。你們沒有派人來看。其實無論誰都能看明白。
審判長 裴顯鼎:我已經給你說過,顧雛軍庭前回應程序問題。是不是偽證要經過本庭今天在審理以后決定。請檢察人員回應。
檢察員 羅慶東:審判長,關于這個程序性的問題,我們本來在庭前會議已經專門進行研究。而且在庭前會議時也給了原審被告人充分的表達權。這個不屬于提出回避的申請。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于涉及專門的技術性問題的證據(jù)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移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
審判長 裴顯鼎:你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顧雛軍的辯護人對這個有什么意見?
辯護人 陳有西:我有幾點意見。第一請合議庭回應,顧雛軍對原審證據(jù)和最高檢重新作出審查鑒定意見的質疑,第二對這份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科學性。我們律師將會在庭審調查當中重點向合議庭闡述。至于顧雛軍的回避申請,本律師不發(fā)表看法。請合議庭考慮。
審判長 裴顯鼎:庭審繼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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