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9時30分到20日18時23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勞榮枝及其委托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另案判決)經共謀并分工,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綁架及故意殺人犯罪4起,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發(fā)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潛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4.8萬余元。勞榮枝對原審判決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勞榮枝、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圍繞勞榮枝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審量刑是否過重、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等問題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勞榮枝進行了最后陳述。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編輯:張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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