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車上搶控方向盤、對駕駛員施以暴力等行為,近年來在全國各地時有發(fā)生。為了更好地實現(xiàn)罪刑相適應,今年3月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駕駛罪。今天,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就公開審理了上海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
今年3月的一個下午,被告人 王某搭乘950路公交車。一名男乘客在上車過程中,因為沒有佩戴口罩,被駕駛員勸阻。
男乘客下車買口罩的過程中,他的妻子始終擋住車門,不讓車輛駛離。隨后,男乘客戴著口罩上車,公交車重新上路。但夫妻倆與駕駛員的爭吵仍在繼續(xù)。
此時,坐在駕駛員后方側座的王某,居然也加入了爭吵,開始指責駕駛員。 隨后,王某離座走向駕駛位,拉拽方向盤,駕駛員隨即剎停車輛,幸而沒有造成人員和車輛損傷。
車輛剎停后,王某又揮拳毆打駕駛員頭部。被告人王某說:“當時我是想給他點顏色看看?!?br/>
根據(jù)今年3月1號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犯妨害安全駕駛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普陀法院據(jù)此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董婷婷介紹:“我們對這種行為 《刑法》也是予以打擊的,但同時也要遵循刑事寬嚴相濟的政策,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br/>
(看看新聞Knews 記者:張幗霞 劉晨 實習編輯: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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