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
全民國家安全日
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什么是國家安全教育日?
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增加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節(jié)日。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頒布了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其中第十四條規(guī)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2年4月15日是第七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主題為“樹牢總體國家安全觀,感悟新時代國家安全成就,為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氛圍”。
我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集中地向社會公眾傳播國家安全方面的知識,讓更多社會公眾接觸和了解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用整個第六章闡述了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應承擔的義務包括: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xié)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xié)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xié)助;
(8)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9)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享受的權利包括:
(1)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2)因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撫恤優(yōu)待;
(3)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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