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常仁堯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堯駕車與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時,在欒川縣欒川鄉(xiāng)雙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見曾擔任過其初二班主任的張某某騎電動車經過。常仁堯事后供稱其看到該人疑似張某某,想起上學時因違反學校紀律曾被張某某體罰,心生惱怒,遂將手機交給潘某某,要求為其錄制視頻。接著,常仁堯到公路上攔下張某某,確認后即予以呵斥、辱罵,并連扇四個耳光,又朝張某某面部猛擊一拳。之后,常仁堯強令張某某將電動車??恐凉放?,繼續(xù)進行辱罵、呵斥,又先后朝張某某胸、腹部擊打兩拳,并將張某某的電動車踹翻,致使電動車損壞,引起二十余人圍觀。
事后,常仁堯將所錄制視頻傳播給初中同學觀看、炫耀,造成該視頻在多個微信群和朋友圈傳播擴散,被眾多媒體平臺連續(xù)報道,引發(fā)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后常仁堯又在“常氏宗親”微信群再次發(fā)布視頻,仍聲稱自己的行為沒錯,即使打老師不對,張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責任等。隨著該視頻在微信等媒體平臺的傳播,相關事件再次引發(fā)社會輿論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欒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仁堯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老師張某某,并同步錄制視頻進行傳播,引發(fā)現(xiàn)場多人圍觀和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壞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鑒于常仁堯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常仁堯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家屬等50余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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